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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酱藏院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3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因广告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等,贵州酱藏院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开始通过银幕映前广告的方式发布违法广告,并于2023年8月4日停止发布。该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的规定。另外,该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据此,2024年3月12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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