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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资源的文化网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逐步形成农村“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和农户“半耕半工”的生计结构,随之而来的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乡村治理和发展的诸多困境,成为制约我国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对农村资源不断“抽离”与“输入”交互作用,乡村治理与发展问题已经处于由变迁中的权力格局、要素重组与价值创造、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等因素所构成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中,适应新阶段、新战略的需要,乡村治理与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开拓具有更具合理性的解释框架,以总结并指导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创新与实践。基于此,本文根据乡村振兴的未来取向和多维复合性,在“权力的文化网络”基础上,尝试提出对策性、建构性的“资源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以重构乡村治理体系。
  一、“权力的文化网络”:乡村治理分析框架的学术回顾
  “权力的文化网络”一词是由美籍学者杜赞奇提出的关于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形态的一个分析框架。杜赞奇在研究20世纪上半叶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探讨中国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过程中,基于福柯“知识—权力”关联理论以及有关解构分析和后现代主义的影响,①提出日常生活中诸如“象征符号、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或者是统治机器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反叛者们的工具,或者二者兼具”②。因此,乡村社会中各种势力之间,对这些文化符号的争夺和利用就成为能否实际获得权力,进而控制社会基层的关键。正是针对乡村权力这样的构成形态,杜赞奇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框架。
  1.“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的涵义
  所谓“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对原有权威和法统的继承等各种手段获得的使他人服从的能力。在乡村社会中,文化符号本身是不能够“单独”存在的,而是依附于一定的组织及其活动。因此政治权威的形成与作用从表象上来看就处在了由不同组织体系和象征规范所构成的框架“网络”之中。③这里的“组织体系”包括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参与、依赖并形成的有关市场、宗教、宗族和水利控制等方面的组织以及各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比如血缘姻亲、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体系。这里的“文化网络”是指各种“象征性规范”中的“文化”,是嵌入并内化在了乡村社会组织之中而被人们实际认同并遵守的象征性符号和规范,一般体现在宗教信仰、家族条规、乡村规约、亲戚纽带以及是非标准等内容中。“这种象征性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这种责任感、荣誉感——它与物质利益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从而促使人们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④
  因此,“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有助于从两个方向,即“由内而外”和“由外而内”来认识和把握乡村的权力结构形态。“由内而外”即从乡村社会内部自身的权力结构来看,这一“权力的文化网络”在乡村秩序的生成中提供了包括宗教信仰、家族情感和乡村人们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伦理标准和规范,并由此形成村民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反过来说,“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村庄权力的构成及其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在借助于这些特定的文化网络才能够实现,离开了这些文化网络中的组织及关系,权力便不能实际构成并发挥作用。⑤杜赞奇进一步认为,乡村中存在的组织关系很少是由同一性质的组织所组成的,而是通过各种性质和形式的组织错综交织而形成的一个个权力关系的“网结”。在现实表象上,这些权力关系的“网结”客观上汇聚了包括地方政权、家族、姻亲、宗教、民间组织等各式各样的利益主体,它们关于村庄权力层面上的斗争和竞争都是以这些“网结”为中心而展开的。
  “由外而内”即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权力的文化网络”也是国家正式权力试图深入到乡村社会内部来加强社会控制和资源汲取的需要。杜赞奇指出:“谈到文化,我们不能只讲孔教、绅士或由绅士操纵的体制。国家利用合作性的商人团体、庙会组织、神话以及大众文化中的象征性资源等渠道深入下层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正是要揭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多种途径和方式。”⑥传统乡村秩序中乡村权威产生于代表各宗派、集团以及国家政权的具体代理人的相互作用之中,于是便可以并需要产生村庄社会的“保护型经纪人”。而20世纪初追求“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政权,撇开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另外建立起新的政治体系以便于从乡村“汲取”资源和“动员”力量,于是就产生了“赢利型经纪人”⑦。这为我们理解20世纪前半期国民党政权关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努力在乡村底层遭到失败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也为今天乡村振兴有效推进中乡村秩序的有效构建提供了镜鉴。
  2.“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的学术价值
  从实践来看,文化网络模式兴盛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消亡于我国近代乡村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从我国近代历史看,文化网络模式因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无力而生成,又因“规划性社会变迁”的现代化模式所导致的国家政权控制力增强而逐步走向消亡。⑧但是“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的提出,无疑成为描述和解释中国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重要分析框架,并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乡村研究的范式与方向。首先,作为分析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新视角,它弥补了以往只注重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及其影响而较少关注农民社会生活中诸多象征性文化因素影响的不足,凸显出了文化方面的作用,从而拓展了村庄分析的视角。⑨其次,“权力的文化网络”较之于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解释,从关注主体上在乡村和国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了“市场”“宗教”的作用,从而在多样主体的互动交往层面上,进一步清楚地展现出了传统乡村社会内部权力结构的构成样态与运作逻辑。再次,“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矫正了以往有关清末民初农村基层政治研究中关于“绅士统治”“乡绅社会”范式中存在的过于整齐划一、缺乏差异性和独特性解释的问题。⑩
  当然,在开创了一个分析进路获得对乡村治理新的认识的同时,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拓展和深化的空间。一方面,有学者探讨了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范式的不足之处,比如刘拥华认为这一文化网络对于利益的组织在静态的意义上是比较成功的,也就是在横向的利益传输方面是可能的,但对于纵向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利益传输以及动态性的利益组织的变化发展,文化网络却缺乏说明的张力与解释的能力。(11)兰林友认为杜赞奇忽视了农村社会宗族内部认同仍然存在着的差异性,即往往表现在大姓内部多内耗、分化现象严重、不能抱团发展等,从而有失于夸大宗族组织在村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12)张静提出杜赞奇忽视了乡村社会化过程中外来力量的渗透力,以及乡村社会自身所具有的抗拒力。(13)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权力的文化网络”可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比如魏崇辉指出“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缺少未来取向,无法揭示出中国乡村“如何保证政治统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与协调,如何以制度化、法制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促成有效的‘内源式发展’或‘内在生成逻辑’,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14)。魏治勋则认为“权力文化网络”存在三个可待拓展的进路:一是价值指向的“非利益化”;二是“合法性”概念的表象化,它的功能在于为国家和乡村社会各种势力的权力行为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三是“权力文化网络”范式的“去中心化”和“非交往化”(15)。
  3.“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的方法论意义
  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有待拓展与深化的空间,但是作为一种较有解释力的描述和分析框架,“权力的文化网络”无疑仍然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至今仍然是研究我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它将20世纪前半期中华帝国政权、乡绅文化与乡民社会纳入到一个共同的框架之中,并将“权力”“统治”等抽象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体系联接起来,(16)至少可以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研究提供如下几方面的借鉴:首先,“权力的文化网络”构成中不仅包括文化的象征意义,而且在这里经济因素、血缘因素等也起着很大的作用,这些因素共同影响地方势力的权威获得和构成形态,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和把握。其次,把影响权力构成与作用的各种因素看作是“文化的网络”,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及复杂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不是线性的、单向性的,从而避免了那种线性因果的发展观。(17)再次,它用过程性的分析指出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地方权威的获得需要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传统的支持,这对乡村社会形成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治道变革:市场经济背景下乡村振兴的多维需求与现实张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8)由此可见,乡村振兴不仅是未来取向的、“发展”导向的,而且还是多维复合的,需要建基于现实的一个愿景和希望。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改变原先由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直接介入乡村事务的治理方式,开始更多地借助乡村社会内生性的因素,以实现乡村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引领的新的治理格局。但是,乡村自治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在国家力量撤出、市场力量进入以后的村庄治理中表现出种种的不适应现象。
  1.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新的产权体系安排。“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基于自身利益的分散个体经营;二是为降低交易费用而需要的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实践中农户已进入到一个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即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进入到“社会化小农”阶段,(19)从而开始遭遇到“小农户”对接“大市场”带来的各种挑战。在这样的状况下,我国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制度还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的缺失。村民委员会不是市场主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确保社员权益,其根本问题在于农民在专业经济合作中的“非全程”和“非全要素”参与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对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作用有限,甚至反而成为与农民争利、伤害农民的掩体,加之其与村级组织关系失衡、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失范等因素,导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既缺乏欧美国家的规模效应又缺乏日韩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综合性服务的前提下,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模糊、作用空间不足。二是土地金融制度不匹配。随着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加快,农地经营也急需建立起一种“把资产转换为资本”的有效机制。在这方面,试图将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作为该机制的有效实现方式,将“僵化”的农地资产转化为高效的资本,为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尝试,已成为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20)但是,从推进的试点地区的工作来看,其配套措施不到位、金融服务不深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基础性、支撑性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仍有待深化。(21)而土地不能充分抵押贷款,不是因为土地没有私有化,而是因为组织制度、金融制度和土地制度不匹配。在上述变化的背景下,农村发展面临着组织供给低效和金融供给低效的困境。(22)而土地产权不可避免地与统治权紧密相连,无论何时何地,产权制度都决定了政体的构成形式,(23)因此,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健全严重地影响着经济层面的乡村振兴及社会治理。
  2.农村代际分化形成人才外流
  乡村社会的“代际分化”是指乡村社会内部父辈(含祖父辈)与子辈在受教育程度、职业、社会交往范围和层次、社会抱负与追求等方面的分化。代际分化自古有之,但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由于外出就业机会的稀缺,子承父业的程度较高,从而在乡村建设发展中对于业态组合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自我国成建制、大规模启动现代化建设以来,尤其是市场经济日益深刻地影响乡村社会以来,乡村代际分化现象越来越突出,从而成为今天我们讨论和从事乡村建设问题无法绕开而必须正视的重要现实问题。随着乡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更多的人开始选择离开村庄外出就业,形成年轻人外出打工,老年人在家务农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与此同时家庭生活也随着代际分化形成了“半城半乡”的生活状态。这种代际分工不仅是一种经济结构,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同时还是一种政治结构。这种结构的形成和稳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24)
  乡村振兴是一个多维度、立体的实践过程,首先需要的是能够在乡村的空间区域内实现资源要素价值的提升。其次需要社区性的文化重塑和社会关爱体系的重新构建。而上述两点的实现离不开代际分化与不同业态的组合共建,也就是人与要素的有机结合,即父辈群体所牵连的传统业态的提质与子辈群体基于社区空间新业态的培育和发展。前者是眼前的当务之急却囿于社会的有限资源而提质乏力,后者是战略愿景但却迫于“机会成本”而难以“引凤回巢”。这就是当前乡村社会代际分化对于乡村治理与发展造成的社会结构层面的困境。
  3.乡村社会的价值多元与秩序认同的不足
  伴随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体系重新安排而来的,是国家权力在村庄治理层面的作用方式的变化,从直接渗透到开始“收缩”,并代之以村民自治为主的方式,其本意旨在推进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因此,理想中有效的村民自治秩序的达成不仅能够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而且还能够不断促进现代公民素质的提高,进而实现对村干部行为的有效制约和规范。费孝通认为: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是契约社会的基础,而血缘则是身份社会的基础。(25)由此,在以血缘为纽带,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村域内部,村民的行为首先是以血缘关系所确定的“身份”为前提的,由此所形成的村民的行为规范我们称之为“身份伦理”,具体表现为一个村民的姓氏、所属家族与谱系,以及在人与人关系的横向扩展和历史交往中所共同形成的习俗。
  然而,作为现代经济基础性条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农业生产方式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及其交换的实现成为村民生活赖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由此,村民的行为逻辑就由血缘关系构成的“身份伦理”开始同时涉入了“地缘”关系(以及以地缘为空间表现的产业互动)所要求的需要以经济及法律强制性所保障的“契约”关系。村民的行为逻辑在“身份伦理”之上又增加了一个“契约伦理”,具体表现为通过交换来获得利益的表达和利益的博弈等等。在村民是散在的状态下,这些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弱质的,即存在着“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费孝通认为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是社会性质的转变,而且是社会史上的一个大转变。(26)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整合难度不断加大,主要是因为村民的职业、收入及随之而来的价值观念的分化所致。一般来说,经济发展越快农民分化速度也就越快,反之,分化速度就越慢。这些社会变革都为乡村治理和发展提出了文化与价值观层面的新要求。
  4.乡村治理的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利益连接纽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过去被整合的同质性利益变成了多样化、分散化的个体和家庭利益,集体利益越来越处于“虚置”状态。在这个利益转变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作为集体经济实际代表而缺乏清晰的产权激励,无法为基于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以降低交易费用,也不能整合和优化配置跨村落的社区性的资源要素。在农业税取消之后,特别是我国进入城乡统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阶段后,县乡基层政府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招商引资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村民自治组织村务活动的开展只能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之当前村干部工资待遇过低,且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使村干部工作开展缺少动力,也难以吸引和留住有干劲、有能力的人才,造成当前农村“支应型”村委现象较为普遍。所谓“支应型”村委即在主观意识和实际功能上仅能起到“维持”“支应”乡镇工作而缺少带动村庄发展的能力和动力的村委会组织。(27)乡村治理中基层组织服务能力的弱化造成了乡村振兴的基础性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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